张某原是甲公司一名员工,因公司的合作伙伴乙公司需要设备维修,公司派技术员张某前往,约定借用期为3个月,工资仍由甲公司支付,其身份资料等档案也在甲公司。谁知,张某在乙公司上班维修设备时发生工伤事故,落下五级伤残。后就张某的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责任,乙公司要张某找甲公司,但甲公司认为张某是在乙公司受的伤,要张某去找乙公司。那么,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到底应由谁承担呢?
【律师解析】
本案中要确定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首先要明确借调的定义。所谓借调是指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用人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是受甲公司的指派到乙公司工作,即借调。张某被借调后,工资仍由甲公司发放,表明其还与甲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没有另行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本案也就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由甲公司担责。但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了补偿办法,则张某的原用人单位甲公司在依法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借调单位乙公司主张补偿。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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