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接小孩发生交能事故算不算工伤?小车违规行驶和驾驶制动不良的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一人受伤,其小车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该怎么赔付呢? 万林律师所根据相关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5日18时50分许,莫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松岗往大沥方向行驶,行驶至松岗工业大道时违反交通标线指示通行,与袁某(搭其子孔某)驾驶制动不良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部责任,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孔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后袁某被送往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4指挫裂伤,右手第4、5掌骨骨折,右手环指伸肌腱部分断离。医嘱:休息3个月,一年后骨折愈合良好考虑拆除钢板内固定。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不低于7000元,鉴定费2500元。其林某属非农业户。
事后,袁某将莫某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受理后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106000元予原告袁某。
随后,袁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工伤赔偿,主张其下班接送儿子,属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下班时间应属工伤。法院受理后调查袁某2014年1月15日17时下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前往中学接儿子,18时50分接到儿子开车回家,其一下班己将近两个小时,不在合理下班时间内,其二出事地点并非在从公司回其住处的途中,袁某去接儿子并不顺路,出事地点己严重偏离合理的下班路线,,其三袁某自述,其平常上下班并不需要接送儿子,事发时其子己经17岁,具有自行回家的能力,因此袁某主张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析】
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不在原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当被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