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个体工商户)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595 2016-08-15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邓某,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茶亭乡黑塘沟村一组18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70051133××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容达货运代理营业部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下东南村55号之二
经营者姓名:戴某 电话:
追加被执行人:戴某 ,男,汉族,成年,住址:佛山市禅城区下东南村55号之二(系佛山市禅城区××容达货运代理营业部的经营者)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戴某为被执行人,并执行戴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根据已生效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戴氏容达货运代理营业部实施强制执行[案号:(2016)粤0604执××号]。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容达货运代理营业部名下没有财产,被执行人戴某是佛山市禅城区××容达货运代理营业部的经营者。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容达货运代理营业部所欠债务应以经营者戴杰斌个人名下的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此,戴某作为佛山市禅城区××容达货运代理营业部的经营者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戴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戴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