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林案例】只上了十几天班就受伤了,如何计算赔偿?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033 2021-07-21
刚工作不满一个月就因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赔偿中的工资标准要如何确定?相关赔偿如何计算?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黄某是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2月25日进入公司从事开机工作。2020年3月13日,黄某在公司设立于江门鹤山市的开料车间协助维修开料机时,左手被卷入马达,导致受伤,于2020年3月13日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1、左手环指压榨伤;2、左手环指远节远端粉碎性骨折。
2020年8月14日,经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8日,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由于黄某入职期间较短,没有收到过足月工资,且公司未给黄某购买社保,黄某按照已发放部分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为标准计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900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00元、(9000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9000元/月×4个月)、医疗费2640.9元、交通费993.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9000元/月×2个月)、评残费300元。共计129934元。向公司提起仲裁赔偿。
【仲裁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4元×(7+1+4)个月】、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3388元(6694元×2个月)】和工伤医疗费2840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共支付81558.70元。
【律师解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另,由于黄某及公司在举证期间也没能为其各自主张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各自的工资主张。黄某2020年2、3月份出勤均不足月,双方对黄某每月正常工作约定的工资数额未能举证,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参照2019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94元来计算申请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