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五级应该怎样计算赔偿数额?伤残津贴是否应该赔偿?假肢应按哪个标准赔偿?未购买社保的工伤事故如何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申请人沈某于2014年2月20日进入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某塑料厂处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保,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平均工资是2373元/月,发放形式是现金发放,工资单需要申请人签名。2014年6月9日下午13时左右,在被申请人车间操作注塑机时,被注塑机压伤了右手手腕,后被厂方负责人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腕及右手严重压榨毁损伤,本次共住院28天。于2015年1月5日,申请人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管理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五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同意其装配右前臂机电手,型号为国内普及型,假肢费用23000元一次,第1次安装厂方支付了33000元。后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伍级。
【仲裁裁决】
1、住院伙食费:50元/天×28天×70%=980元
2、交通费:不支持
3、护理费:70元/天×28天=196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2373元/月×2个月=4746元
5、伤残津贴:不支持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18元/月×18个月=45324元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84元/月×10个月=2784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84元/月×50个月=139200元
9、假肢费用:11000元/次×{【70-39】÷4}=77000元
10、假肢安装训练期间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不支持。
【一审判决】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73元/天×1个月=2373元
1、住院伙食费:50元/天×28天×70%=980元
2、交通费:不支持
3、护理费:70元/天×28天=196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2373元/月×2个月=4746元
5、伤残津贴:不支持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18元/月×18个月=45324元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84元/月×10个月=2784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84元/月×50个月=139200元
9、假肢费用:23000元/次×{【70-39】÷4}=161000元
10、假肢安装训练期间康复理疗费12600元、陪护费及住院费16800元、康复伙食费8400元。
【二审判决】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73元/天×1个月=2373元
1、住院伙食费:50元/天×28天×70%=980元
2、交通费:不支持
3、护理费:70元/天×28天=196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2373元/月×2个月=4746元
5、伤残津贴:不支持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18元/月×18个月=45324元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18元/月×10个月=2518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18元/月×50个月=125900元
9、假肢费用:23000元/次×{【70-39】÷4}=161000元
10、假肢安装训练期间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不支持。
【律师解析】
关于残疾器具更换费的问题。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沈某工伤后装配国内普及型右前臂肌电手。某塑料厂主张国内普及型右前臂肌电手为11000元,更换周期以5年一次为宜,并提供了《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予以证实。沈某提供了广州市重康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依据《佛山市因工伤残职工装配辅助器具价格上限表》沈某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右前臂肌电手,型号为CK-L13K08,价格为23000元,使用寿命为4年。经比对,《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和《佛山市因工伤残职工装配辅助器具价格上限表》关于国产普及型右前臂肌电手的安装更换价格存在标准不一致的情形。广州市重康义肢矫形康复中心系与社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依据《佛山市因工伤残职工装配辅助器具价格上限表》规定的标准,提供的国产普及型右前臂机电手假肢价格为23000元,并不违反法律及社保部门的政策规定。故本院以23000元/套的价格确定为沈某的假肢更换费用。
假肢更换年限,由于沈某提供的广州市重康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某塑料厂提供的《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均记载为4年,本院认定假肢更换年限为4年。原审法院认定某塑料厂应当向沈某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更换费至70岁,共161000元(23000 元/次×7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辅助器具更换产生的住宿、护理、伙食、理疗等费用的问题。依据广州市重康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的证明,沈某在更换辅助器具的装配和训练期间,需要另行支付康复理疗费、陪护费、住院费、伙食费等。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故相关的康复费用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本案中: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进行康复,故其请求的更换辅助器具期间的康复理疗费、陪护费、住院费、伙食费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后,沈某可以另行向某塑料厂主张相应权利。原审法院认定某塑料厂另需支付流金芝康复期间的康复理疗费12600元(60元/天×30天 ×7次),康复期间陪护费及住院费16800 元(40元/天 ×30天 × 7次 ×2人),康复期间伙食费8400 元(20元/天×30天×7次 ×2人)有误,予以纠正。
关于商业保险理赔款能否抵扣的问题。某塑料厂主张沈某从工伤意外保险中获得40000元保险赔付款应当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本院认为,沈某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的保险赔付与工伤保险待遇并非同一法律性质,某塑料厂不能以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为由抵扣其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