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津贴赔偿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466 2016-04-08
【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意事项】:
如果买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如果厂方没有买工伤保险,厂方一次赔偿10年。
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津贴需要单位无法安排工作才赔偿,在实践中,一般厂方都不会主动说不能安排工作,有的仲裁委不支持伤残津贴,有的仲裁委则支持从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伤残津贴,各地处理不一致。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30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32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