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于2014年5月6日进入佛山市某餐饮配送有限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2014年5月13日13时30分左右,兰某从厨房行至大厅时不慎跌倒致右手部受伤,随后送至佛山市中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1、右尺桡骨下端、尺骨茎突骨折2、右下尺桡关节脱位。2014年7月3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兰某为工伤,2014年11月10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10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公司未为兰某购买社保。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兰某支付了医疗费,受伤后公司每月给兰某发放工资3200元,发放了四个月,兰某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未继续支付兰某的其他费用损失,兰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按4196元/月的工资标准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0元/月×7个月=224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00元/月×1个月=32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0元/月×4个月=12800元
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5个月=1600元
5、鉴定费:228元
合计:40228元
【律师解析】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因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8日补签了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2、当事人上班7天就发生工伤,单位提供了事后发放四个月的工资表,工资表上有兰某签名确认,因此仲裁委按照3200/月来计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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