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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1954  2022/11/23

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随之增加。当前,二手车行业面临准入门槛低、信息不透明、标准不统一、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而二手车与新车相比,本身存在更多不确定因素,进而引发诸多纠纷。其中里程造假、隐瞒重大事故、伪造评估报告等消费欺诈问题备受关注,消费者因此提起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要求更是成了争议的焦点。


案例一:明知是事故车仍出售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2020年10月,家住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小郑以8万元的价格在当地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大众牌二手轿车。车辆使用过程中并无任何问题,但小郑在年底网上申请免检时被告知该车发生过伤人事故,必须进行线下年检。小郑得知后质问车行,为什么承诺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变成了事故车,车行回复说确实发生过一次事故,但仅仅是与马路牙子轻微擦碰,并无大碍,所以出售时忘了告知。

将信将疑的小郑还是不放心,便决定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该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该车存在“左侧纵梁前部可见修复痕迹、右前梁头连接片轻微变形、左右两侧纵梁中部可见刮擦痕迹”等重大缺陷,属于事故车。

于是,小郑以车行构成欺诈为由,诉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车行返还购车款8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24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系车行向他人收购,收购之后车行老板使用过一段时间,使用期间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理赔金额达到6万余元,车行自行修复后出售给小郑。

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车行明知案涉车辆系事故车,却在买卖合同中载明该车未发生事故,明显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故判决支持了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车行主动履行了判决。


案例二:“泡水”“涉水”有讲究 一字之差解除合同

2021年初,王先生在某二手车App上相中一辆越野车,随即在线咨询了车况、车价等信息,车主范小姐称该车曾“轻微涉水”,故相比其他同类车便宜一两万元,随后二人达成协议。王先生买入该车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时发现该车为“泡水车”,而非“轻微涉水”。因此,王先生诉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的赔偿或者解除合同、退还车款。

庭审中,范小姐称该车也系其二手购买,泡水事故并非发生在其使用期间,上一个车主将车辆出售给她时,仅描述为“轻微涉水”。“原车主说水就浸到了汽车底盘。”范小姐说,“卖车时已经告知对方了,而且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发动机泡水。”王先生则认为,如果范小姐不清楚具体的泡水情况就不应作出“轻微涉水”的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泡水程度直接影响车况与车价,水淹深度在底盘以下、仪表盘以下还是没过车顶,都会对汽车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案中,经评估检测案涉车辆系“泡水车”,但无法证明泡水程度,泡水事故也非发生在范小姐使用期间,范小姐根据原车主“水就浸到了汽车底盘”的描述,作出“轻微涉水”的结论,不能视为故意隐瞒事实。

然而,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出卖人无法核实车辆维修等具体情况的,应当将无法核实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告知消费者。范小姐在不清楚泡水程度的前提下,随意得出“轻微涉水”的结论,但“泡水”与“涉水”的差异足以影响王先生的购买选择。“泡水车”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且双方成交的本意也非“泡水车”,故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全额退还购车款。

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三:表显里程易篡改 评估检测有必要 

2019年11月中旬,钱某与从事二手车生意的胡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钱某以40万元购买一辆表显里程数为87967公里的二手跑车,合同载明“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大梁、变速箱、发动机无大修,如有退车退款;二手车公里数不保”等。

车辆交付后,钱某委托评估公司对车况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指出不排除该车有篡改里程情况。得知该情况后,钱某认为胡某故意隐瞒车辆真实里程,误导其以高价购买,构成欺诈,遂将胡某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主张退一赔三。

该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曾委托宁波某检测机构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认为该车非事故车、非火烧车、表显里程数为87935公里,该里程数与合同约定的里程数相近。出售该车辆时,胡某出示了上述检测报告和涉案车辆的4S店维保记录。

该院认为,胡某在出售前委托专门的车辆检测机构对车况进行了检测,并向钱某出示了检测报告,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里数不保,可以视为对涉案车辆的相关重要信息已向钱某作了提示。钱某单方委托鉴定得出不排除该车有篡改里程现象,也就是说,篡改里程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确实存在里程篡改的情形,故对钱某以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判决后,钱某不服诉至宁波中院,经审理,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生财有道维权有度 共建诚信二手车市场

据统计,2021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达到1759万台,交易额达到了1.13亿元,二手车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然而二手车销售价格不透明,消费者很难掌握车辆的真实状况,售后维保方面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这导致二手车交易市场容易出现矛盾纠纷。法官表示,除了最受关注的经营者欺诈问题,一些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牟取暴利的职业打假人也出现了,但二手车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人更趋团队化、专业化,“知假买假”行为隐蔽难查。

总结近年来审结的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法官表示,二手车行业主要存在三大弊端:一是欠缺统一标准的行业准入规则。二手车行业门槛较低,不少个体工商户甚至是自然人从事二手车经营,有的为了规避经营者责任,故意以亲戚或员工个人名义签署买卖合同。二是欠缺公开透明的车辆维保记录。有无发生车辆事故直接决定了车况,但保险协会不对外披露事故信息,有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保险公司理赔或未在4S店修理,该事故信息就无从体现,别说消费者连经营者都无处可查。三是欠缺公平公正的价格评估体系。我国尚未建立二手车强制检测评估机制,一辆二手车值多少钱,既没有行业标准也不存在参考依据,一般由经营者凭经验而定,消费者议价空间不大。

法官表示,上述弊端为消费欺诈的产生提供了空间,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促进交易的稳定性,而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也让个别人员打起了如意算盘。法官建议,一方面,经营者应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二手车毕竟不是新车,消费者要对车辆瑕疵持有一定容忍义务,交易过程中务必保持谨慎,要主动要求出卖人告知二手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如果不能告知的,则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

同时,法官表示,要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知假买假”有悖诚信原则,有损市场交易诚信基石。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崇尚勤劳致富,而不是投机取巧。


声明:本文转载自山东高法,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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