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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184  2021/7/22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构成要件包括如下要素:

(1) 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

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需要说明的是,对本罪行为主体的认定,不能采取身份说,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应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后,其妻子自行到公司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利用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再如,为企业销售产品的人员,不管是领取固定工资,还是按销售比例提成,也无论是长期合同人员,还是短期聘用人员,均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了非法获取单位财物,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2) 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首先,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侵占) ,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可以由单位承揽的业务变为个人承揽,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承揽合同获取利益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其中的" 非法占为己有" ,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最后,必须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根据司法实践,数额较以 大以 5000 至 无至 1 万元为起点。


2.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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