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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16  2020/2/25

组织卖淫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1.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组织他人卖淫。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于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即既包括组织女性当女娼,也包括组织男性当男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 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行为( 如口交、胆交等) 。组织女性向女性、男性向男性实施实施口交、肛交等类似性交行为的,也成立本罪。但是,组织他人单纯为异性手淫的,组织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组织女性被特定人" 包养" 的,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被组织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组织卖淫行为构成既遂。

2. 责任形式为故意,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本罪的责任要素。从理论上说,卖淫具有营利目的,不等于组织者必然具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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