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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谭豪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371  2021/7/21

谭豪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605刑初4553号   诈骗罪   一审   刑事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豪杰,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四会市,2018年8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殷雄辉,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豪杰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0日转换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变诉[2019]1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出庭支持公诉,谭豪杰及其辩护人殷雄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后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谭豪杰因拖欠佛山市南海区桂某汇联盛世公司货款,向被害人程某借款偿还。同年7月底,程某向谭豪杰催款,谭归还部分后无力继续偿还,于是向程某虚构其表哥梁国维资金被银行冻结的事实,谎称协助解冻资金即可收回借款并获得5万元好处费。为使程某信以为真,谭豪杰以警察、银行职员、银监会工作人员等多种虚假身份通过微信向程某解释资金冻结的事宜,先后多次使用支付宝、微信付款等方式骗得款项共计738617.43元,并用于赌博、网络游戏等挥霍。

2018年8月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被告人谭豪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伦婉娣、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手机通话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被告人谭豪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谭豪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豪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谭豪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谭豪杰的辩护人辩称:1.由于谭豪杰在2017年新婚,个人财务上紧张,采取了违法手段向被害人借款解燃眉之急。被害人与谭豪杰及其妻子均是同事,存在金钱债务关系属于社会常态,只是后来被害人逼债太紧迫使谭豪杰错误地利用被害人的贪婪,诱骗其参与投机活动。谭豪杰用虚构的人与事骗取被害人的资金,一方面希望延迟之前7万元的债务的偿还压力,另一方面用被害人的资金来做生意盈利,从而偿还被害人的债务。谭豪杰在与被害人发生借贷关系的最初阶段,对骗用的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谭豪杰偶尔******,每次投注金额不大,只有几百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谭豪杰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赌博的金额的证据不足。综上,请求对谭豪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豪杰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抓获被告人谭豪杰时,起获IPHONE手机一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豪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谭豪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豪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8年8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IPHONE一台,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谭豪杰退赔被害人程某73861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佳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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