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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区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93  2021/7/21

区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604刑初1147号   诈骗罪   一审   刑事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9-08-14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区某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99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高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月刑满释放;199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至2002年10月29日。2018年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招洁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4月17日建议延期审理,后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5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区某某及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指定辩护人招洁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区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通过“珍爱网”的婚恋网登记自己未婚的虚假信息或向他人谎称自己离异,先后与多名女性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承诺与部分被害人结婚,以此骗取被害人张某1、李某1、林某、谢某1、吉某等多人的信任。后以做木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儿子或母亲生病住院等借口,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34606元,用于购买高档汽车等生活挥霍。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3000元;骗取被害人谢某1人民币82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722000元;骗取被害人吉某人民币203606元;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1月22日16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南海区罗村大道南4号美盛广场E座辰光商务酒店8726房抓获被告人区某某。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私人财产共计人民币10266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区某某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在“珍爱网”注册的信息除了“离异”系虚假信息,其余信息均为真实信息,公诉机关指控的款项均为其向各被害人的借款,且陆续有还款,没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区某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有向被害人还款的行为,同时没有逃避还款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二、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一)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区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在婚恋网站“珍爱网”登记自己为“离异”的虚假信息,先后与多名女性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承诺与部分被害人结婚,以此骗取被害人张某1、李某1、林某、谢某1、吉某等多人的信任。后以做木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儿子或母亲生病住院等借口,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1606元,用于购买高档汽车等。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722000元;骗取被害人吉某人民币203606元;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1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大道南4号美盛广场E座辰光商务酒店8726房抓获被告人区某某。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1)身份信息查询表,主要内容:被告人区某某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2)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8年1月22日16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南海区罗村大道南4号美盛广场E座辰光商务酒店8726房抓获被告人区某某。

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199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高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月刑满释放;199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至2002年10月29日。

4)汽车行驶证,主要内容:牌号为粤E×××××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信息,所有人为被告人区某某,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

5)借条、保证书,主要内容:A、“现本人区某某借谢某2现金壹万贰仟元人民币(12000元),以此为据,并于二十天内归还,借款人区某某,2016年8月11日”;B、“本人区某某保证在2016年12月29日前把借谢某1的钱总数七万先还三万元,剩余四万在2017年三月份之前全部还清,以此为据。借款人区某某,2016年12月20日”

上述借条(原件)、保证书(复印件)均有数处裂痕。其中,被告人区某某确认借条系其本人书写签名,保证书非其本人书写签名。

6)情况说明2份,主要内容:A、被害人吉某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区某某刑事责任的权利,拒绝提供相关借条和还款证明;B、被害人陈某已删除被告人区某某的微信,无法调取相关微信信息。

7)房产查询结果,主要内容:被告人区某某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房产登记情况。

8)银行流水清单,主要内容:A、被害人张某1的农业银行卡(62×××71)的流水中显示,该卡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人民币1000000元,同日转出463000元,次日分别转出220000元、610000元;于2017年7月至12月每月(共6个月)向冯敏妍转账18000元,合计人民币108000元;B、被告人区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尾号7716)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银行入账人民币610000元,转入人为张某1,同日消费420000元;于7月3日由吉某转入人民币320000元,后于9月5日向吉某转账116394元;C、被告人区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尾号4951)于2017年12月19日收入人民币6000元;D,区志伟的银行卡账户(62×××17)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告人区某某转账人民币13000元。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2月19日,我在珍爱网上认识了一名叫“明天会更好”的男子,对方自称是区某某,然后添加了微信(对方的微信号×××手机号139××××3986),区某某说曾经在佛山燃气公司工作过,说现在是开木材切割厂的。大约一个多星期后见面一直交往至今。我看到区某某在珍爱网上登记的婚姻状况是离异,区某某告诉我他已经跟他老婆在2014年就已经办理了离婚,由他抚养他儿子,因为我也是单身,之后我们一直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交往期间他答应会和我结婚。

2017年1月,区某某说厂里的员工割伤了手赔偿30多万元,不够钱赔问我借,于是我用现金借了63000元给对方。5月22日区某某说不够贷款,欠40万元,不然要坐牢。我当时信任他,答应区某某用我的房子抵押给钱他周转。22号晚上21时许,我、区某某和他的一位朋友约好在季华路九鼎国际一间咖啡厅见面,他朋友告诉我要什么资料,5月23日上午,我带上户口簿、房产证和离婚证,我们三个去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公证处公证,之后我就将资料给了区某某的朋友拿去抵押公司抵押。5月24日15时25分和16时54分,我、区某某和他的朋友在禅城区黎明一路世博嘉园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由区某某的朋友转钱给我,我分别收到两笔钱共人民币1300000元,对方的银行账户是62×××10(梁满明),后来抵押公司称我的房子不值那么多钱,所以从我的账户扣回了463000元(我的房子按照900000元的价值计算利息给抵押公司),但减去手续费和两个月利息后,我实际到账才837000元。我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区某某,区某某拿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身份证去转钱,将钱分三笔转到三个不同的账户上,分别是曾海文银行卡:62×××75,吉某银行卡62×××16,区某某银行卡62×××16,转账时间分别是5月24日、5月25日、5月25日。12月30日12时25分区某某发了一条短信给我,说厂里发生环保事故,行政处罚5万元,之后就无法联系他了。以前他发过一张身份证给我,但发现照片是对方本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不是他本人,我意识到被人诈骗,于是报警。

他骗我说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他已经跟前妻离婚,需要赔偿180万元,他在高明碧桂园有一套房子抵押快到期,准备卖出去,迟点就可以还钱给我,再加上我们已经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他也答应会和我结婚,我被他甜言蜜语骗晕了,所以就答应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借钱给他周转。他说他是做木材生意,但我没有到过他公司,在交往期间也没有见过他跟生意伙伴一起谈生意、吃饭应酬等,都是他自己说的。

房子抵押后,他还了几个月的房子抵押贷款利息,我记得还了从2017年7月到12月的贷款利息。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9月的某一天,我与朋友一起打麻将认识了一名男子,对方自称区某某,我们相互添加了微信(对方微信名字叫“明天会更好”,微信号:×××手机号139××××3986)。期间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及互动,9月底开始多次约出来见面,区某某说曾经在佛山燃气公司工作过,现在是开木材切割厂的。2015年11月25日,区某某打电话给我讲需要进一批材料,但资周转不过来向我借13000元,后来又讲要多借3000元,然后我就到高明文昌路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将16000元转到区某某的账户内。2015年某日,区某某又以谈生意请人吃饭为由向我借5000元,然后我又到银行将5000元转给对方,后来又以各种理由向我拿钱,我前后总共给了约人民币40000元给区某某。我是通过我朋友区志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7)转给区某某的。

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1月的某一天,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男子,对方自称区某某。我们相互添加了微信(对方的微信:×××手机号139××××3986)。期间一直保持联系,然后多次约出来见面,他说现在是开木材切割厂的。2016年12月19日,区某某打电话给我讲要去越南进一批材料但资周转不过来,向我借60000元,我跟他讲我只有6000元,他就讲6000元也可以,然后我就到杨和镇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将6000元转给对方账户内。我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3。

4)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5月的一天,我在QQ上认识了一名男子,对方自称区某某,然后相互添加了微信(对方的微信:×××手机号139××××3986)。期间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及互动,2014年6月份开始多次约出来见面,因为我是单身,我们认识之后,区某某就告诉我,他跟他老婆关系很差,准备离婚之后跟我结婚,所以我们一直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他说现在是开木材切割厂的。2014年6月,区某某以其撞车需要赔偿对方3000元为由,向我借3000元现金,我就将3000元现金交给区某某。后来又以母亲入院ICU的形式向我借4万多元,我给了他现金25000元,然后将银行卡给区某某由其自己去银行取钱。后区某某又以儿子昏迷不醒要转到深圳医院为由,向我借钱,我给了他6300元,后来又说与老婆离婚给其抚养费,还有说与我结婚,与其一起居住,叫我将房子出售,后我又将自己的房子卖掉,将钱交给了区某某。我还了解到区某某还向我表妹谢某2借了12000元,我前后共被区某某骗了134000元,是以给现金和使用我自己的银行卡方式给他的。

区某某大约是2017年3月左右,最后一次和我联系后就把我拉黑了,电话也无法接通。我就到他户籍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到他母亲根本没有生病,他也没有跟他老婆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他以各种借口向我借钱其实都是骗我的钱。区某某一共骗了我134000元(包含我表妹借给他的12000元),其中最大的两笔是:他以他母亲住院治病为名借了我约40000元;他以法院判决他与他妻子离婚需要支付抚养费为名问我借了7万多元,其中3万是给的现金,另外4万多元是我将工商银行卡给他自己去取钱的。

4)被害人吉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2月,我在珍爱网认识区某某,互相加了微信,他在珍爱网登记显示离异,大约两个月后,我们就见面然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5月中旬,他说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人民币20万元,由于我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当时我们之间已经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我把我的房产抵押贷了20万元并将我的2万元现金一共是22万元给他周转,大约过了十多天,区某某还了我22万元并办理了解押手续。

2017年8月一天,区某某再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我借钱,然后我又以上述方式贷了35万元,贷款利息是由他负责的,这样一直至今年1月他被抓获后,我才知道他是诈骗犯。两次贷款都是区某某联系的抵押贷款公司。

区某某说是在佛山做木材生意的,交往期间,他一直说很忙,所以我一直没有去过他的公司,也没有跟他一起出去应酬生意上的朋友或者看到他接听有关生意往来的电话。

3、证人区燕芬(被告人区某某的妻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03年6月才跟区某某结婚的,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2006年7月,我发现他在外面有女人,就一直跟他闹离婚,一直到2017年9月,我去高明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一直没有判决离婚。据我所知,他是2004年7月左右开始在佛山市燃气公司做司机,2006年4月就离职了,7月之后就很少回家住了。他没有开公司,至于有没有做生意我不清楚,我们刚开始结婚的时候他曾以在外面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我借1万元周转,我没有那么多钱就向我的亲戚借来再转借给他,之后,他只是还了2、3千元左右其余的就不了了之,这种情况试过2、3次之后我就没有再拿钱给他了。他没有向我说过有开车撞到人的情况,也没有听说母亲有入院的情况,也没有儿子入院的情况。

4、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主要内容:2018年1月22日,民警扣押了被告人区某某的粤E×××××奥迪汽车一辆及黄金首饰十个、现金1300元(面额五元、全新共五扎),同年6月5日,民警将上述黄金首饰、现金1300元返还给陈健华。

5、被告人区某某的辩解,主要内容:我自幼在高明读书至初中毕业,后来在佛山市禅城区的一个家具厂打工,期间还做过司机、卖蔬菜水果、摆地摊等工作,2004年至2007年在佛山燃气公司做司机工作。2010年在我堂哥的作坊做工完后,至今无固定工作,也没有在工厂打工,没有办公司或企业。

我就是去到广西东兴那边拉烟过来这边卖,赚取差价。有时介绍人买卖二手车赚取佣金。

2016年12月,我在珍爱网认识张某1,我们聊天后互相加了微信(她的微信昵称:毛毛鞋,手机号码139××××3736)。约在2017年年初与她发展男女朋友,在2017年6月左右,我对她说我做木材亏了点钱,需要一些本钱去做事,我想向她借六十多万人民币。她说她现在没有钱,除非抵押房子才有钱,这套房子不想抵押没办法借给我。过了两三天,她答应抵押房子帮我。后来我朋友谭松辉联系了一个做二手车的同行(我不记得他的名字,我印象中是姓梁)来找我谈抵押的相关事情。我与姓梁的男子(以下称“梁某”)、张某1约在九鼎国际楼下一个喝咖啡的地方谈房屋抵押的事,当时梁某说张某1的房屋能抵押贷款90万,利息是2厘。我们谈完后第二天去到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抵押手续。梁某与她会合后就去办理公证等手续,我则在楼下大堂等他们。他们办完抵押贷款手续后不久,抵押贷款的钱(扣除三个月利息及手续费后是八十三万左右)就转到了张某1的账户上,因为张某1要赶去上班,就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给我。我送她上班后不久,就在银行柜员机查询过她给我的农业银行卡的余额是八十三万多。当天我转了二十二万人民币给一个叫吉某的女子,转了六十一万人民币到我自己的农业银行卡(银行卡现在我身上)账户。这61万元我用于购买车辆,2017年7月左右,我在海八路与南海大道交界处的一个二手车行把我的旧Q5汽车置换后,补了四十二万的现金购买了一台奥迪Q7(灰色,车牌号:粤E×××××)汽车。剩余的钱就是做了一些香烟的买卖,大部分都是我自己拿去花了。当时向张某1借钱时我对她说我在做木材生意亏了点钱,现在需要一些本钱去继续做木材生意东山再起,我想向她借六十多万人民币。我拿到钱后,有做过一些香烟生意,花费了三四万元,没有做木材生意。大部分钱我自己花掉了。得到了张某1这笔钱,有想过要还给她。我想等香烟生意好做了,赚到钱再还她。被抓前十几天,张某1给我打电话、微信,我也没有回,我怕面对面与她谈这笔钱,心里没底,不知道怎么把钱还给她。刚开始我跟张某1交往相互见过面并发生过关系之后,我是答应跟她结婚的,后来我们都知道各自都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时就约定大家办好离婚手续之后再结婚的。我认为我不是诈骗张某1,因为她的房子抵押贷款的利息一直是由我还的,一直至我被抓获,而且我和她一直有交往。

因为我想与现在妻子离婚,所以已经和妻子分居。除了张某1,我同时还和吉某、李某1、张某2、邹某、建华(姓什么不记得了)等人保持男女朋友关系,还有一些我忘记叫什么名字了。但是我就向张某1、吉某借过钱。

我在珍爱网上注册的个人详细资料绝大部分资料都是真实的,包括身份证资料、个人情况资料等,但婚姻状况资料是假的,我登记的婚姻状况是离异,但其实当时包括一直到现在我的婚姻状况都是已婚还未离婚的。

我之所以明知自己还没有离婚还要在珍爱网上注册会员并隐瞒自己的真实婚姻状况,只是想着自己快要离婚了,看看在网上能否认识符合自己心意的女人来再婚。

谢某1是我在认识张某1之前,在QQ上认识并交往的女朋友。在和谢某1交往期间,我跟她说我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并答应办理完离婚后就跟她结婚。由于我的经济比较困难,经常会向她拿钱周转,大约有人民币5万元左右,具体金额我不记得了。我和她之间不是借钱关系,另外我向他表妹谢某2借了12000元,写了借条。后来她追我还钱,我没有钱还给她,就没有继续交往下去了。

吉某是我在珍爱网上认识的,2016年初至被抓获前,我们一直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我们交往期间,我和她有两笔借贷往来。第一笔是22万元,2017年5月借的,之后5月底,我认识张某1并向她周转之后就还了这笔22万元。8月左右,我再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她借了35万元,他是以房屋抵押借钱给我的,那些钱因做生意大部分亏损了。我答应她每个月还7000元,至2018年春节前一次性还清,结果还没到春节就被抓了,被抓前,我一直有按时每月还7000元给她。

2015年10月份左右,我通过朋友间打麻将认识李某1,认识不久后,我跟李某1借过人民币18000元,当时是她转到我的农行银行卡上,之后过了不久后我就还给她了,主要是现金偿还的,还有些是微信还的,那些钱被我做生意周转了。

林某是2017年初我通过珍爱网认识并交往的女朋友,我向她借过6000元,是因为我一次临时急钱用,那6000元被我用于日常开支了。

三、裁判依据和理由

(一)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16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析断

1、关于被告人区某某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区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属借贷关系的问题。经查,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区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各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且承诺与被害人结婚,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在无合法、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的情况下,以周转需要、亲属住院等理由向被害人借得大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区某某主观上具有以假借谈恋爱、承诺与被害人结婚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区某某是否在案发前将诈骗所得全额返还被害人李某1、谢某1的问题。经查:1李某1报案陈述被告人区某某与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以生意周转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其中2015年11月25日通过其朋友区志伟转账给被告人区某某人民币13000元),因款项金额不大、且时间跨度长,被告人区某某辩称其分多次还清款项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已还款的合理怀疑;2公诉机关根据“借条”、“保证书”指控被告人区某某诈骗被害人谢某182000元,因被害人谢某1、被告人区某某均证明“借条”系被告人区某某出具给被害人谢某1的表妹谢某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区某某对谢某2实施了诈骗行为,故不予认定;“保证书”为复印件,被告人区某某辩称该“保证书”非其本人签名,该证据存在瑕疵,且二人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时间较长,被告人区某某辩称分多次还清亦存在一定可能性,不能排除已还清款项的合理怀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某某隐瞒已婚的身份信息,以男女朋友关系与被害人李某1、谢某1交往,并以生意周转等为由,骗取二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证明诈骗财物在案发前未返还给二被害人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对该指控犯罪数额暂不予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区某某名下粤E×××××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处理问题。经查,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相关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区某某收到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610000元后,其中42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车辆的事实。故对扣押的粤E×××××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依法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发还被害人张某1420000元,剩余拍卖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三)量刑的相关情节

被告人区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应予严惩。被告人区某某虽拒不认罪,但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1、谢某1的犯罪数额不计入总犯罪数额,但在认定的诈骗总数额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四、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区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的粤E×××××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依法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发还被害人张某1420000元,剩余拍卖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安民

人民陪审员  何雁贞

人民陪审员  曹日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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