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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508  2021/7/22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法、要点注解】

所谓“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剁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20170725)

第十二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司法指导文件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0401)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司法指导文件Ⅱ】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19991027)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司法指导文件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201401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已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为正确适用《损伤标准》,做好涉人体损伤案件审判工作,现就执行《损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损伤程度》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于正在审理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做好前期技术审核工作,在对外委托时应明确向鉴定机构提出适用标准。

【公安文件Ⅰ】

《公关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20060201)

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安文件Ⅱ】

《公关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20130719)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公报案例】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GB2005-7】

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第90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

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行为人为索要欠债,对债务人的亲属实施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参考案例第225号:杨安等故意伤害案】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不再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对其他参与共同殴打的人,是否一律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则不宜一概而论,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参考案例第298号:赖忠、苏绍俊等故意伤害案】

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为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参考案例第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

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将故意伤害行为视为虐待方法之一,认定为虐待罪。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行为人某一次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满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出来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参考案例第434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

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的如何定罪?

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时已具有伤害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较高现实可能性,故被告人的持刀追砍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第568号:张化故意伤害案】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死亡结果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能对有杀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行为人仅有伤害故意时,虽致被害人死亡,也只能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罪责。据此,死亡结果虽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结果发生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也即不能说致人死亡就有杀人故意,没有致人死亡的就没有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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