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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开门杀”,受害者死亡,司机获刑!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478  2021/7/22


开车门是大家日常乘车时很普通的一个动作,但也是一个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动作。比如骑车时,就最怕路边的轿车突然开门,引发“开门杀”事故,酿成惨剧。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日早晨,张某吃完早餐后觉得时间尚早,便到车后座休息。6点39分,张某称“往后边看了一眼,没看见有车,就推左侧后车门下车,有个车就和车门撞上了。”与其相撞的,正是吃完早点准备回家的郭某,郭某驾驶摩托车缓慢驶来,张某开车门时,左后车门与郭某摩托车右侧车把接触,造成郭某倒地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致使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郭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致使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案发后,张某自动投案,郭某近亲属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94405元,张某赔偿郭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张某公诉至门头沟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交通安全提示

如何避免悲剧发生?“荷兰式开门法”,可有效防范“开门杀”。无论开车还是乘车,下车时要用离车门最远的那只手去开车门,也就是左驾用右手开,右驾用左手开。当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时,人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这个动作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除了“荷兰式开门法”,还可以牢记以下诀窍:

1.驾驶人停车时应距路缘石20厘米到30厘米。除驾驶人外,车上其他人要从右侧下车。

2.推门时先推开一条缝,观察侧后方来车情况,同时也是提醒过往的车辆和行人:车门要开了,请注意。

3.骑车人和行人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尤其是刚停下的车辆时,切记要保持一定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打开。

4.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头盔。



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微信、检察日报正义网,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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