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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危险驾驶罪判决案例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17  2021/7/22

贺新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新根,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伦教源基市政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新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新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9年1月13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贺新根醉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东路天发花园对开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的含量为130.3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贺新根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及抽血照片;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新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新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贺新根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新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新根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新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新根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新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与被告人贺新根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贺新根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被告人贺新根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新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亚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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