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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387  2021/7/22

竞争,大家对于这个名词一定不难理解。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那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一般主体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以后即可以从事营利活动。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以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的基本作用是作为消费者参与商品交换关系,但是并不排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当经营者的角色,从事营利性活动。


2、特殊主体


包括非法经营主体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三、经营者不得采用相关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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