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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与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466  2021/7/22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合并是很多人分不清楚的两个词,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适当区分这两个词,才能让公司更好的生存发展下去。那么公司合并与收购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公司合并与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它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


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收购中,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如果采取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经股东会议决定后才能达到目的。如果收购方想通过收购某家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经营权,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可以达到目的。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同时,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资产收购。


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同样不影响公司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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