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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402  2021/7/22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原告按时到A市民族幼儿园上学,在参加班级组织的户外活动期间受伤,事发后李子某到A市人民医院接受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总计15821.46元,A市民族幼儿园拒绝支付,且拒绝提供李子某当天在幼儿园活动受伤期间的录像视频,李子某母亲诉至A市人民法院,要求A市民族幼儿园赔偿以上各项费用,请问李子某母亲在没有视频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是否能要求A市民族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名词解释:

1. 教育机构:是指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幼儿园、各类中小学、中职学校,以及各类亲子班、学前班、训练营、辅导班、培训班等。此处的学校原则上不包括高等学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4.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判:

庭审过程中A市民族幼儿园始终拒绝提供李子某当天在幼儿园活动受伤期间的录像视频,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推定A市民族幼儿园具有过错,同时该幼儿园亦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保护职责,A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相关的证据,认为应当由A市民族幼儿园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作出判决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8元,护理费6518.46元(108.6×60天=6518.46元),营养费7500元(100元×75天=7500元),医疗辅助器械费425元,鉴定费880元,总计:15821.4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理评析: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基本方法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只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对幼儿和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和保护的义务才不承担责任。本案中A市民族幼儿园拒绝提供视频证据,侵权责任法直接推定幼儿园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受害人年纪小,表达能力和识别能力有限,孩子完全由幼儿园管理,家长不在身边,举证困难,需要法律加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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