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以后,己方依照约定支付服务费,对方却未在期限内交货,己方可以可以提起仲裁吗?对方应该赔偿己方损失吗?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项目合同书》,约定“由乙科技公司为甲科技公司开发一套自行车识别系统,合同总价款为60000元,甲科技公司分三期支付…项目合作期为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5月15日。”合同签订以后,甲科技公司如约向乙科技公司支付第一期费用30000元,但乙科技公司在收到第一期费用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甲科技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据此,甲科技公司向仲裁委提起商事仲裁,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项目合作书》,并要求乙科技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30000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475.86元。
【仲裁裁决】
申请仲裁后,双方于仲裁庭开庭时达成和解,乙科技公司承诺向甲科技公司退还6500元代理服务费。
【律师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首先,双方为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上述合同,均经双方签字确认,因此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合同约定了由仲裁委管辖,因此本案的仲裁委拥有管辖权。最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乙科技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双方达成调解,乙科技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科技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