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要抚养费,事后还能再主张吗?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345 2021/10/20
现实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通常选择签订离婚协议来约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归我,以后不需要你养”,这样的条款有效吗?真的养不起了,能反悔吗?
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大女儿刘一、二女儿刘二、小儿子刘三。2018年,双方到陈女士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不需要男方承担抚养费,三、男方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探望子女或者接其共同生活,但必须提前通知女方….2020年刘一、刘二、刘三将刘先生告上法庭,以“受疫情原因母亲现待业在家,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仅靠母亲一个人抚养,无法满足其上学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需要”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其抚养费。起诉时,刘一、刘二、刘三均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刘先生在佛山某厂上班,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6600元,陈女士无固定职业。
刘先生辩称,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不需要他来承担抚养费;二是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至4月他的工资也只有几百块,有工资流水为证,无法承担抚养责任;三是陈女士一直不让他见孩子,因此他无需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中无需刘先生支付任何抚养费的条款是刘先生与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独自承担三名原告抚养费的陈女士经济情况较差,在疫情的影响下持续恶化,三名原告可以向收入相对良好、稳定的刘先生请求支付抚养费。根据刘先生和陈女士的收入情况,和三名原告的生活、学习需求,酌定刘先生自判决生效起每月各支付三名原告600元生活费。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来承担有效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上述案件中刘先生与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此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怎么认定“必要时”?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生活、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的范围是什么?必须要支付至何时?
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子女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是满足子女日常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产生的费用。对于超出基本的生活、教育需求,明显不合理的费用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非基本生活、教育必须的费用需要结合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综合考虑给付一方的支付能力和意愿来确定。原则上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或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在给付一方有能力,且同意继续支付大学学费、生活费等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要求支付。
一方拒绝探望孩子另一方可以拒绝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和子女探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非法定原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另一方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均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另一方依法配合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和支付抚养费。对拒不执行有关判决或裁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高明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