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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如何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485  2015/3/12
     任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无责任,造成交通事故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工伤五级伤残,交通事故和工伤案件竞合。车主、相关保险公司、公司该如何担责和赔偿,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下面介绍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2013年531日,任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遇辛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105国道由中山往大良方向行驶至105国道2616KM+170M时发生碰撞,造成任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导致左大腿截肢,经交警认定司机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没有事故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交通事故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三级护理信赖。2014年4月3日,经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某为挽回损失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和相关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万余元。随后又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诉至中山市劳动局,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安装更换假肢费用等30万余元。

【法院判决】

   交通事故判决:
   1、医疗费:131857.51元
   2、住院伙食费:50元/天×62天=3100元
   3、营养费:5000元
   4、护理费:280300元
   住院护理费:50元/天×62天=3100元
   长期护理费:3850元/月×12月×20年×30%=277200
  (参照佛山市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0元/月计算)
5、交通费:1000元
6、残疾赔偿金:30226.71元/月×20年×59%=356675.18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33034.62元
8、鉴定费:35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合计:854467.31元 
 
工伤仲裁裁决: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元/月×18个月=432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00元/月×10个月=24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400元/月×50个月=1200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2天×70%=2170元
5、停工留薪工资:2400元/月×6个月=14400元
6、安装假肢费用:18000×5次=90000元(计算至70周岁)
       7、护理费:50元/天×62天=3100元
   合计:296870元。
 
【万律师解析】
任某是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任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已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是否能在工伤赔偿中重复赔偿,万林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判决书所处理的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费是属于人身侵权赔偿的范畴,而工伤赔偿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费是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畴,二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不能以已获得人身侵权赔偿范畴中的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由作为其方无须支付申请人应得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费。
任某的医疗费已由交通事故赔偿,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6条的规定,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
任某的假肢费用因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没有请求,工伤保险中支付了假肢费用,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六条: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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