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担任xx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状和卷宗,二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对于本案事实已基本了解。辩护人对xxx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之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结合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xxx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以维护xxx的合法权益,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是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xxx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1、从被告人无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是辩护人会见时,都陈述交通肇事后,其没有破坏事故现场,并立即主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打120急救电话但没人接听,为了不延误抢救受害人,xxx迅速将受害人送往xx医院,随后又协助交警将受害人的自行车搬到车上拉走,积极防止损失扩大。
2、在公安交警到达xx医院时,xxx主动向交警报案并将交通肇事经过全部向交警进行陈述,既没有任何毫不隐瞒也没有推卸责任。尽管被告人并不知道其是否构成犯罪,但发生交通肇事的当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而xxx能主动打110报案并认定自己为肇事者,充分体现了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及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都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故此,被告人xxx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此次交通肇事系被告人xxx疏忽大意造成的
xxx在2011年8月日22日中午与朋友在一起喝了较多的酒,驾驶机动车时已呈醉酒状态。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xxx对自己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减弱。加之事发于8月22日19时32分,天色已黑暗下来,xxx驾驶的车辆在与对向车辆会车时,对方车辆一直开首前大灯,灯光明亮且刺眼,致使xxx视线不清无法看清车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直到相撞之后才发现,但后果已然造成,无法挽回。足见,被告人xxx主观上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任何故意,完全是一时疏忽造成恶果,属于过失犯罪。
三、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尚好,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此次是偶然的初次犯罪,次前他是个极诚实的农民,实实在在的庄稼汉。从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投案后xxx能够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加之xxx积极主动地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人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现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有关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被告人xxx投案后始终表示自愿认罪,并在今天的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同意法庭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尚好,悔罪诚恳积极,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内处以较轻的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对于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1、按照《刑法》第13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量刑指异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交通肇事罪中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本案被告人的基准刑最高只能定为二年有期徒刑。
但同时xxx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来调低基准刑:
(1)x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40%;
(2)xxx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其家人能多方筹钱、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认罪悔罪情节,可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30%;
(3)由于xxx赔偿了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可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通过上述刑事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及结合其他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的宣告刑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
2、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由于本案只是过失犯罪及被告人从投案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始终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改过自新的决心大,适用缓刑后,xxx绝对不会再危害社会,故此,xxx完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尧礼国适用缓刑,使xxx更好的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
辩护人: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