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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要坐几年牢(案例二)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183  2013/9/12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戢炳生,男,49岁。因本案于2013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戢炳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戢炳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日傍晚,被告人戢炳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湘D13972假号牌的蓝色五十铃大货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522线由三江往西南方向行驶。18时04分,当车辆行驶至X522线与齐力大道交界处的交通灯时,遇被害人何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左前转弯灯失效)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齐力大道口驶入X522线,致使两车发生碰撞,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戢炳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晚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将肇事车辆卖掉,并于次日逃回湖北老家。被害人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9日死亡。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戢炳生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8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2013年1月6日被告人戢炳生到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戢炳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戢炳生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事实,被告人戢炳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戢炳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华某某、黄某某、宋某某、邓某某、华枝、华雄、何秀、何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戢炳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说明、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请求信、授权委托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戢炳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戢炳生肇事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戢炳生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戢炳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戢炳生是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且其在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何柱佳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可对被告人戢炳生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戢炳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曾巧珍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陆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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