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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142  2013/5/17
        2013年5月15日从佛山交警部门获悉,《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据交警部门透露,《实施办法》出台之后,并非马上投入运作,而是将在30日内完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组建工作后才运行。

        据悉,届时,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一次性救助,均适用该《实施办法》。而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参照适用《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基金办及系列工作将在30日内完成组建。”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实施办法》明确,市基金办履行的职责包括: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受理、审核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申请,并依法实施救助;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据悉,根据《实施办法》,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省救助基金划拨至市救助基金专户的资金;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市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佛山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专户;以及社会捐款等。
        此外,市级及市属各区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佛山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每年3月20日前,市政府应当确定本市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并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根据《实施办法》,抢救时间不超过72小时且医疗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应备齐《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和凭证,直接向市基金办提出抢救费用结算申请。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再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抢救费用结算申请。
        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家组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市基金办应将审核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医疗机构。

■释疑
        申请到审批需4个工作日,是否太久?
        据了解,根据《实施办法》从受理申请到审批,共需4个工作日。是否太久了?
        对此,交警部门回应,《实施办法》已明确,市卫生局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交通事故的伤者入院,由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基金会并不会立即将款项划到医院,还是需要有一个受理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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