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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8450  2015/6/30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或《交通事故证明书》,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各方受害人信息,以及各方在事故中有无过错情形和应承担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是以后赔偿责任的依据。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全面分析,综合评断。

(一)事故责任认定时间及复核
一般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在事故发生后20-30天左右出责任认定书,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天内到佛山市交警支队交管科申请复核。

(二)对责任不服,是否可以起诉交警队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不能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对复核的结果还是不服的,可以在诉讼中对事故责任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对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正确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予采用,对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对认定书中承担过错比例不合适的,法院可以调整;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很少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三)对责任不服,是否可以不签收事故认定书
有一些受害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因为对责任认定有意见,就不去领取或不签收事故认定书,以为就不生效,这是毫无意义的,交警会按身份证地址寄到老家,一样生效,这样还可能耽误复核时间,正确的做法:立即签字领取,在3日内到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四)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包括四种情况:
1、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双方负同等责任;
4、责任无法认定。
一、负全责的情况
一方受害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如果双方都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负同等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
两方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责任无法划分
如果事故现场被破坏,各方的陈述相互矛盾;或者一方受害人昏迷,无法陈述案情;或者无法进行技术检测,则交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具体的责任比例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最后判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即各方承担5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机动车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即各方承担50%赔偿责任。

(五)不服事故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交警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必然产生影响,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仅作为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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