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一年最新处理程序(2017年5月)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6226 2017/5/4
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那过了一年没有认定工伤应如何办,处理程序怎么走?赔偿标准如何?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崔某2011年3月1日进入佛山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拌胶工作。2014年4月22日12时30分许,崔某在车间上班时发现抖胶机的输送皮带跑偏漏料,在与另一名同事一起调试皮带时崔某左手臂被正在运转的皮带卷进去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崔某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肱骨中段骨折2、前额及左肩背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休息3个月,功能锻炼2、门诊治疗或不适随诊3、一年后经复查可考虑内固定取出。2016年4月26日,崔某崔某到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由于双方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法院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代为鉴定崔某的伤残结论,现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崔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崔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崔某应获得相应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按工伤九级计算赔偿,与厂方调解达到一致意见,同意赔偿9万元。
【律师解析】
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再到劳动局按工伤赔偿标准申请仲裁,劳动局也不予受理,然后按工伤赔偿标准起诉到法院,然后法院会看厂方的意见,如果厂方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则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评残标准进行鉴定,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果厂方同意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那工伤赔偿案需要先撤诉处理,再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施行)评残标准进行伤残鉴定,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起诉到法院,法院则按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
【法律依据】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4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第4条: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