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员工”上班遇车祸 是否按工伤标准赔付?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604 2015/6/9
张梅(化名)2013年7月便满50岁。当年3月,她在一小区找了份物业保洁员的工作,与物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 2014年1月10日,张梅在上班途中遇上车祸,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离世。期间,张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该案经重庆一中法院二审认为,张梅与物管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法官说法:现在有很多餐馆、酒楼、小区物管招收大龄员工。该案中,张梅虽与物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张梅系在用人单位持续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后由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其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不能仅依据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否认劳动关系。所以,当劳动者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重庆市一中法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