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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期间相关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430  2015/3/25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将引发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除劳动者在严重过错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

第二,劳动者无需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劳动者仍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并按照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的权利。其中,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有约定的,按照双主约定执行,未作约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医疗期满后,劳动者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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