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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汇总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544  2015/3/24
在代理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发现省内各地法院以及高院对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判法不一,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侵害了一些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搜集了8个市和省高院49份同案不同判(裁)案例,现把情况以及意见汇总如下。

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1、部分市法院同案不同判情况(34份判决书)
惠州市:2006年至2012年11份判决书(其中6份二审判决)。早期主要是支持后续治疗费,如2006年冯兴中四级伤残获得279000元后续治疗费[(2006)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17号],后来民事赔偿增加至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有的支持残疾赔偿金的差额,如
2012年骆世林获得残疾赔偿金差额203507.8元[(2012)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03号]。

汕尾市:2006年至2012年6份判决书(其中5份二审判决)。2006年至2010年,汕尾仅支持后续治疗费,如2006年罗有仲、2010年罗有国以及钟银平都是三级伤残,分别获得125200元后续治疗费。2011年增加了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2012年再增加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民事赔偿标准很低。而且计算不统一。如蒋华均七级伤残[(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汕尾中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与职业病评残一般相差1-2个等级,而把蒋华均定为九级伤残计算赔偿数额,计算为1500元×12×20年×20%=72000元,没有扣减其他项目,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则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实被扶养人具体情况不予以支持,另再加上精神抚慰金,共92000元;但熊高林同样七级伤残[(2012)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19号],计算为1624元×12×20年×20%=77952元,扣减了一次性伤残和就业补助金60080元后,伤残赔偿金为17872元,再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仅得86976元。

东莞市:5份判决书(其中4份二审判决)。从2010年开始支持民事赔偿,但对于民事赔偿计算以及项目却不相同。如2008年苏明国因起诉请求民事赔偿得不到支持,向省高院申诉后被其裁定东莞市中院再审,苏明国四级伤残[(2010)东中法民再字第19号]获得了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28389元(没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该案残疾赔偿金是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计算没有扣减伤残补助金等其他项目。2011年蒲善文(四级伤残)和李家权(四级伤残)两案,虽然也承认民事赔偿,但蒲善文只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残疾赔偿金则认为要扣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后如有余额可向单位主张。李家权只获得次女抚养费13806.8万多元,而对于残疾赔偿金则认为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计算后扣减一次性伤残救助金和10年的伤残津贴则为负数,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则认为没有举证证明厂方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不支持。而2013年傅某在一审判决中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全都得到支持。傅某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用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48元计算,扣除了一次性伤残救助金可得177361.41元,另再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共234218。11元。

中山市:2012年一审判决书1份。邓立平七级伤残,获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201915.4元[(2012)中一法民六初字第186号]。

江门市:2013年判决书2份(其中1份二审再审判决)。2013年前不支持民事赔偿,2013年后由于袁永正再审案{(2013)江中法民再字第6号}的突破,使该市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请求都得到法院支持。袁六级伤残,获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560867·69元,再加上工伤赔偿共685337·97元,是至今我们知道的同级伤残甚至是49宗案件中获得民事赔偿额最高的职业病病人。
佛山市:2011年至2013年判决书4份(都是二审判决),佛山市中院规定,对于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上四个案例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中李明清七级伤残[(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628号]还获得后续治疗费169177元,因为李明清被工厂解除了劳动关系,社保局已明确表态不再支持其后续治疗费。

深圳市:2007年至2013年判决书6份(5份二审判决)。深圳一直都不支持民事赔偿,直至2012年省高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出台后,2013年蒋仕成(三级伤残)一审判决获得精神损失费8万元[(2013)深龙法劳初字第1642号]。深圳也有支持后续治疗费的案例,如2012年唐胜的尘肺病由二期发展为三期,二审判决其后续治疗费109177元{(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456号}。

广州市:2013年一审判决书1份,与深圳市一样,广州市也是《纪要》出台后,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马建林二级伤残获得精神抚慰金5万元[(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088号]。

2、省高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15份裁定书(判决书)]

一是支持大部分民事赔偿(9份裁定书),如力奇公司因不服惠州中院支持五名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申诉至高院全被驳回。5份裁定书的被诉人分别是邓永红[(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16号],蒋学英[(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刘大丙[(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7号] 、冉启美[(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8号],刘忠武[(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30号],1016号案的审判长是刘潜,后四个案的审判长是倪亚琴。东莞丽利涂料有限公司申诉易红梅案[(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83号],高院也驳回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支持易红梅民事赔偿的申诉(审判长是王振宏)。此外,高院还对二审没判民事赔偿的个案发回重审,如东莞苏明国申诉案[(2009)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56号、(2010)东中法民再审字第19号]、东莞蒲善文[(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944号(2011)、东中法民再字第20号]、袁永正申诉新会中集集装有限公司[(2012)粤高法民一审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2013)江中法民再审第6 号],重审后三个职业病病人全都获得了民事赔偿。以上之所以支持民事赔偿,理由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59条(修改前是52条)的规定,认为法律赋予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外后,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是仅支持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或支持精神损害赔偿(1份判决书、1份裁定书)。如李阳生申诉东莞东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28号(审判长梁聪)],省高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诉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75387·32元(李阳生在一审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的理由是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性质相同,均为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生活补偿;不支持后续治疗费的理由是应由工伤保险支付。叶碧琼申诉广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2012)粤高法民一中字第3066号(审判长强弘)],叶碧琼对佛山市中院仅支持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服,申诉至高院请求被申诉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等民事赔偿,省高院以职业病防治法52条是指用人单位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工伤社会保险中未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驳回了叶碧琼的再审申请。

三是不支持民事赔偿(4份裁定书)唐自亮申诉怡安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943号(审判长刘孟浪)],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李家权申诉东莞市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842号(审判长黄立嵘)],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赔偿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李家权向松源公司索赔时,应举证证明松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但李家权并未完成举证任务;陈佳豪申诉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深圳)有限公司[(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851号(审判长孙桂宏)],省高院同样以上述理由驳回陈佳豪再审申请;卢任才申诉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中大印刷制品厂[(2013)粤高法
民申字第851号],理由是提出的民事赔偿超出工伤保险的范围

3、市和省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不仅仅表现在支持或不支持,或支持项目的多少问题,还反映了赔偿数额的不同。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直接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全部数额,并用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如袁永正申诉新会中集集装有限公司{(2013)江中法民再审第6 号},袁伤残六级,江门市中院计算方式是23897.8/年×20年×50%=238978元;更多的是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扣减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救助金;有的市用农村收入标准甚至更低标准计算,不仅扣减了一次性伤残救助金,还扣减了一次性就业救助金。有的是扣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如以上所说的李家权用农村收入计算,扣减以上项目后则为负数,一分钱也拿不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有的是包括父母和子女全都按城市标准算,有的父母是农村标准子女是城市标准,有的全按农村标准算。精神抚慰金各
地更不一样,如佛山市1至6级伤残是10万至5万,7至10级是2.5至1万;深圳市与佛山市大抵相同;广州市是大城市但赔偿额比上述市更低,二级伤残才支持5万元;中山市六级伤残1.5万元;东莞市七级伤残2万元;惠州市七级伤残1万元;中山市七级伤残8000元。对后续治疗费的判决,如同是四级伤残,惠州程祝华{(2010)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592号}获得327000元,而深圳的唐胜{(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456号}仅获得109177元。
以上表明,我省法院对于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是在逐步实施,虽然速度缓慢。如精神损害赔偿已获得普遍支持,以上8市除佛山、深圳以及广州外,其他5市都基本支持民事赔偿所有项目,龙其是江门,自从2013年袁永立重审案获得全部的民事赔偿外,接着审理的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都获得支持。 但是也反映了市与市、同一个市以及高院之间对职业病病人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法官在判决时随意性较大,由于同案不同判使职业病病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数额差距巨大,有的是零赔偿,而最高可达56万,这使没获得或少获民事赔偿的职业病病人感到法律对他们不公,法律权利受到到侵害,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建议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五十九条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获得
民事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在2002年已经在《职业病防治法》52条明确规定了职业病病人的双重权利,在2011年重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59条保留了该条款,而且《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全国人大制定该条法律条文,提高了对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程度。有的判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不支持民事赔偿,违背了59条的法律规定。《解释》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我们认为该条解释是针对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工伤和民事赔偿的情况,并非针对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进入民事诉讼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其位阶和效力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此司法解释对抗职业病防治法是对适用法律的错误
理解。

  《职业病防治法》59条规定职业病病人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显示法律的公正和对职业病病人的特殊保护。职业病病人与断手断脚的工伤工人不同,他们患职业病是基于工作期间的有害环境造成的,是工厂的过错,这是基本的科学常识,有的法院
要求职业病病人举证工厂的过错,违背了常识和法律的规定。

2、全面落实民事赔偿标准,切实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利。

  省高院早在2002年对此已有明确意见,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该条规定明确表明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范畴,具体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至19条、第25条、第28条、第35条规定,申请人应获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后续医疗费等。我们认为省高院的28条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是比较合理和公正的,这使职业病病人既能得到高于工伤保险的赔偿又不超过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由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工伤保险没设置的项目,因此这两项理所当然应列入民事赔偿范围;由于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远比工伤保险伤残救助金高,应把前者减去后者数额;至于后续治疗费,虽然工伤保险有医疗救助金,但少得可怜的医疗救助金远不能满足职业病

病人治疗的需要。大多职业病病人需要终身治疗,如尘肺病、因苯而引起的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尘肺病病人起码占了职业病病人的7成以上,尘肺病是一种逐步加重直至死亡的疾病,坚持治疗可以延长生命,因而必须要有后续治疗费。如果职业病病人在病退后仍保留有工伤保险,后续治疗费无须要用工单位负担,如果因用工单位原因职业病病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用工单位则应负担职业病病人的后续治疗费用。

    3、省高院应对指导意见第28条与纪要第5条关系作出解释,统一对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的标准。

以上所提到的粤高法发(2002)21号文的第28条对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作出扣除工伤保险利益的规定;2012年省高院又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其中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有的法院据此对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仅止于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认可2002年的第28条。我们认为,第5条是不能排斥第28条的,双方也并不矛盾,最终应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59条依法保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恳切希望省高院能统一赔偿项目和标准,纠正各市各行其是对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同案不同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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