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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二期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772  2015/8/11
诊断为尘肺二期,评为四级伤残,应如何赔偿?社保不报销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停工留薪期应支付到什么时间?工资标准应从哪个月份开始计算?民事赔偿是否支持?佛山万林律师所以一起真实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7年8月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某陶瓷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2年6月25日,陈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问题,2012年6月29日诊断为疑似职业病,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尘肺二期,2012年11月21日禅城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21日鉴定为四级伤残,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后陈某一直申请医疗期延长,一共批准延长14个月,事故发生后为陈某补缴社保。

工伤认定前,陈某垫付了739.10元医疗费,属于社保目录标准的为507.94元,单位垫付了25492.13元,属于社保目录的为22761.07元。工伤认定后,单位垫付了7929.8元,全部属于社保目录。

2013年8月21日,社保基金审核向陈某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按2478.5元发放伤残津贴。

单位为陈某支付的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于2013年9月向佛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报的部分共计94128.35元,其中不纳入工伤保险支付的金额为合计9297.49元。

陈某主张诊断前的工资为5851元每月,单位主张陈某的工资2207,但都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按佛山市职工平均工资3389元每月计算陈某的工资。

陈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门诊医疗费739.1元、。

 

 

法院判决

  4、停工留薪工资:21746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528.5元  

  5、十年伤残津贴差额:32265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元×50个月-100000=75000元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00元×10个月=35000元

  8、精神抚慰金:70000元

  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费用为医疗费12259.71元(2962.22元+9297.49元),该部分费用在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746元中扣减,故被告实际应支付给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9486.29元。

 

 

【律师解析】

   1、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

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的医疗期为15个月。而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庄分局从2013年9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要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未享受伤残津贴前(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共计1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389元/月,扣除被告已经以借支的方式向原告发放的25700元。本院确认被告支付给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1746元(3389元/月×14个月-25700元)。


2、关于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的负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原告在工伤认定前的因治疗疑似职业病或在医学观察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工伤认定前原告自行支付的医药费为739.10元,其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具体费用总额为507.94元。被告为原告支付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9月29日期间(工伤认定前)医药费共计25492.13元,其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具体费用总额为22761.07元。工伤认定前,应由原告自行负担的自费部分的费用为2962.22元(739.10元-507.94元+25492.13元-22761.07元),原告请求上述自费部分医疗费由被告负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要求该部分费用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扣减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至于工伤认定后的费用。被告为原告支付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即工伤认定后的医药费系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前未向工伤部门核报的费用共计7929.80元,均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上述费用被告可直接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报。至于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原告在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94128.35元,被告已于2013年9月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对于其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费用共计9297.49元,应由原告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被告垫付,故被告要求在其应支付给原告的工伤待遇中一并扣减,本院予以支持。

 

下载附件:
尘肺二期四级伤残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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