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装修,工人受伤店主无需担责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585 2016/8/19
【基本案情】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林某、被告霞浦县某餐饮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林某合伙承揽了个体经营的被告霞浦县某餐饮店的装修工作,原告受被告李某某雇请到被告霞浦县某餐饮店做装修木工,工资按霞浦标准每天280元计算。
2015年9月,原告在锯木板时,手按住木板,当时因木板太小触碰电锯时即飞走,原告的左手拇指不慎被电锯割伤。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霞浦福宁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拇指骨折、左拇指伸肌腱断裂。原告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9252.98元,期间被告李某某、林某某共支付8000元。
2015年12月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原告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身体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自身在工作时未尽谨慎之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因该起事故导致的损失为95394元,确定被告李某某、林某(合伙人)赔偿47697元,扣减已经赔偿的8000元,还应赔偿39679元。
原告请求被告霞浦县某餐饮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林某连带赔偿原告周某某损失39679元,并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霞浦县某餐饮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法律并无规定从事民间装修工作必须拥有资质,同时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霞浦县某餐饮店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霞浦县某餐饮店承担责任,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