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2月5日,王某经陈某联系,共同为莒县某公司整理废旧线路,报酬为每人每天60元。2月10日15点半,王某在该公司下属单位食堂吃完饭后,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工作地点,途中不慎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事故,造成左腿骨折。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遂要求该公司赔偿,未果后,将该公司和陈某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单位仅雇佣陈某整理线路,陈某自行联系王某从事具体工作,单位与王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另外,王某所发生的事故是单方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受伤虽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但其前往工作地点是从事劳务行为必不可少的过程,与雇佣活动具有一定的联系,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以20%为宜。同时,王某的受伤是因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当造成的,没有外力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陈某只是起到介绍推荐作用,其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标准与王某相同,也没有获得额外利益,故应当认定为陈某和王某共同受雇于该公司,陈某对王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于是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损失2万余元。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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