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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空调坠亡,谁担责?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594  2015/5/18
   一名工人没有系安全绳就踏上5楼窗户拆装旧空调,不慎坠楼身亡。事后,死者的家属起诉索赔损失近50万元。不久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空调的购买者应承担两成责任。

  张立钟年过花甲,是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家工厂的退休工人,与老伴一直住在厂内的旧宿舍楼里。2012年,张立钟夫妇在当地一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眼看新居装修完成,就差空调了。同年8月29日,张立钟夫妇在当地一家电器公司为新居选购了一台新空调,电器公司负责免费安装。按照约定,电器公司新出售空调的安装工作都交给兰伟经营的家电维修部,因此电器公司将张立钟所购新空调的安装任务单派到该维修部。9月1日,维修部指派工人陶永福和李二勇前去安装。陶永福、李二勇联系张立钟时,张立钟要求他们先到其旧居拆下旧空调,再将旧空调与新空调一起安装到新居。张立钟的旧居在6楼,这栋楼房年久失修。陶永福在拆卸旧空调时,未系安全绳就一脚踏上5楼窗户的雨篷进行高空作业,结果不慎坠楼,当场身亡。

  陶永福年仅28岁,尚未结婚。事故发生前,他从农村到城里打工两年多,父亲陶建国住在农村,育有3个子女。

  陶建国与张立钟夫妇、家电维修部老板兰伟以及电器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2013年9月13日,陶建国一纸诉状将张立钟夫妇、家电维修部老板兰伟以及电器公司一起告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陶建国认为,张立钟夫妇要求陶永福帮其拆除旧空调,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张立钟夫妇依法应对陶永福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兰伟作为陶永福的雇主,将工作交由没有安装资质的工人安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器公司将安装空调的工作交由没有安装资质的维修部安装,既没有对安装工人进行培训,也没有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陶建国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49万余元。

  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依法追加陶永福的工友李二勇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各被告互推责任

 

法院厘清案件关系

 

  2014年6月10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张立钟夫妇称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该案的诉讼时效已超过1年;陶永福是在5楼窗户的雨篷上摔下的,而他们旧居在6楼,陶建国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他们与电器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他们作为定做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失;陶永福的死亡是其未系安全保险绳索造成的。

  家电维修部老板兰伟说:“陶永福是帮张立钟夫妇拆卸旧空调时坠楼身亡的,他的死亡与张立钟夫妇有直接因果关系,张立钟夫妇应负全部责任。同时,陶永福为电器公司工作,应该算是公司的员工,故该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器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责任应由张立钟夫妇和维修部老板兰伟承担。“电器公司与维修部有约定,维修部员工在为电器公司服务时,并不代表他成为公司员工,且维修部必须具有合格资质的员工。所以维修部派遣的员工并非电器公司的员工,兰伟的维修部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陶建国的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立案登记表显示,陶建国已于2013年8月30日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从事发之日至起诉之时尚未满1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死者陶永福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方是否有过错、过错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张立钟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他在向电器公司购买新空调时,曾经请求在安装新空调的同时把在旧居的一台旧空调拆下与新空调一起安装到新居。但是,张立钟的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其他人的认同,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电器公司认为安装空调应为见单作业,作业单上的任务为安装新空调而非旧空调。兰伟也否认指派陶永福、李二勇两人为张立钟夫妇拆装旧空调,他提供的作业线路图和清单也证明了维修部仅接受张立钟夫妇安装新空调的工作,而没有接受拆装旧空调的工作,拆装旧空调应是张立钟夫妇与受害人陶永福私下协商的,与他无关。

  据此,防城区法院认为,陶永福、李二勇是应张立钟夫妇的要求拆卸旧居内的旧空调安装到新居,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陶永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知能力、思维健全的正常人,应该能够清楚地预见到在高空作业存在随时坠落的危险,但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没有系上安全绳就进行高空作业,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由其自担主要责任。张立钟夫妇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工人拆卸旧空调所在的环境应熟知,但其未尽合理的谨慎义务,故对陶永福在提供劳务时遭受人身损害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电器公司和维修部的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新空调均交由维修部进行安装,因此陶永福并非直接受雇于电器公司,而是受雇于维修部老板兰伟从事家电安装工作,故电器公司与陶永福无任何法律关系,对其死亡无过错。陶永福与兰伟之间是劳务关系,但当时兰伟只指派陶永福和李二勇为张立钟夫妇安装新空调,拆装旧空调并非兰伟的指派,而是陶永福二人私自应张立钟夫妇要求而为,故陶永福在兰伟指示范围之外发生意外,兰伟并无过错。李二勇与陶永福只是工作上的伙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对其死亡也不存在过错。

 

事故责任二八分

 

物主被判赔逾九万

 

  防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死者陶永福自身的过错程度及张立钟夫妇、电器公司、兰伟、李二勇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由死者陶永福自身负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张立钟夫妇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法院说,陶永福于2010年7月8日至2012年9月1日在城区的家电维修部工作,符合在城镇居住满1年并具有稳定收入的条件,其赔偿标准应以城镇标准计算。经核算,陶建国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抚养费等合计47.4万多元,由死者自身承担八成责任,由张立钟夫妇承担两成责任。

  至于陶建国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陶永福虽然死亡,但他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因此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不久前,防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张立钟夫妇赔偿陶建国9.4万余元,电器公司、兰伟和李二勇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陶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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