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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工人酒后上工地死亡,谁担责?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987  2015/6/10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左右,被告冯某应原告邵某的要求介绍到冯某承包的被告成某名下位于三水区大塘镇房屋建筑工地从事散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100元一天。原告邵某的日常工作由被告冯某安排,并提供每天的晚餐。一起吃晚餐时,冯某就决定邵某次日是否要开工,而具体工作届时在现场安排。2015年1月27日晚饭时吩咐邵某2015年1月28日下午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不用开工。2015年1月28日下午邵某也未到建筑工地开工。2015年1月29日上午,被告冯某一直不知道邵某当天有到建筑工地,直到当天下午五点左右,被告成某打电话通知冯某的儿子,说邵某从其建筑工地房屋上掉下摔伤,冯某才知道此事。

事故发生后,冯某的儿子将邵某送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卫生院进行治疗,冯某出于人道主义向邵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慰问金。2015年1月30日晚,邵某病情加重,其又送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抢救,延至2015年2月4日早上,终告不治。入院时,经医生诊断,确认邵某属于特重型颅脑损伤。

原告邵某家属将被告冯某和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

【法院判决】

   1、医疗费:27163.3元

   2、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3000元

   3、死亡赔偿金:233386元

1、丧葬费:29672.5元

2、精神抚恤金:20000元

经审核,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313221.8元。按照前述责任分担比例,冯某应赔偿原告20%的损失,即62644.36元,(313221.8×20%)由于冯某已支付1万元,应抵扣,即冯某实际须赔偿52644.36元,屋主成某对损害赔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计:52644.36元

【法院析法

一、原告邵某应对造成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过程责任。理由为:第一,邵某跟随冯某从事农村建筑散工多牛,应该知道冯某并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但仍其选择跟冯某外出务工。第二,在事发当日涉案房屋内部装修仍没有完工,楼梯间可能仍有建筑杂物堆放,楼梯扶手仍没有安装,安全隐患仍没有排除,但邵某明知自己喝酒可能出现神智不清、行动不灵的情况,仍然上楼。第三,邵某跌倒受伤后,怠于诊治,可能延误了治疗的的最佳时机。相对而言,冯某当天并不在现场,其对于邵某显然欠缺管控能力,无法预知邵某具体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况且,当天儿子知悉情况后,就立即赶回施工现场并及时送邵某求医,以降低伤害的扩大。因此,冯某的过错无疑是次要的,根据本案的案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邵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冯某承担20%的责任。

二、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鉴于屋主成某作为发包人应负责审核承包人的相应资质,但其却没有审查将房屋工程发包给冯某,并任由其进场施工,成某对此存在过错。基于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成某对于死者邵某的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屋主成某应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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