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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第三人损害,雇主如何担责之法律分析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745  2021/7/21
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应由谁负责赔偿?替雇主工作时不慎致第三人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是雇员承担责任?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对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总予以说明。
1、劳动关系: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劳动者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
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可见公司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1)在实现条件上,a、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b、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2)在实现方法上,a、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雇佣关系或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实践中,所谓重大过失,比如交通事故中,雇员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法院一般认定为有重大过失。
3、承揽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 型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1日,杨某雇佣黄某的大中型拖拉机前往洽水镇十三坑,用小型勾机勾通被水浸的烂路水沟。去十三坑的途中搭乘杨某的雇员贾某一起过去。在回来的途中,行驶至怀集县洽水镇庙坪转弯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翻侧,造成黄某、贾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不负事故责任。贾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贾某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未将雇主杨某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黄某赔偿贾某各项费用:
1、医疗费:62855元;
2、住院伙食费:100元/天×27天=2700元;
3、护理费:60天×27元/天=1620元
4、误工费:21891元/365天×206天=12354.92元(农业行业标准)
5、交通费:1000元
6、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48177.24元
①11669.31元/年×20年×20%=46677.24元
②鉴定费:1500元
7、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合计:138707.16元
【律师解析】
1、由于黄某是在搭乘贾某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贾某属于本车车上人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不予赔付贾某的损失。
2、本案贾某系杨某的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起诉雇主杨某或者侵权第三人黄某赔偿损失,起诉雇主杨某的,杨某赔偿后可以找侵权第三人黄某追偿。由于贾某直接起诉侵权第三人黄某赔偿其损失,因此,雇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律责任承担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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