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文化用品公司员工,居住在 A 村。一天下班,张某途经 B 村道路,被违停车辆撞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张某无责。家属申请工亡,人社局认定构成工亡。公司不服起诉,理由是张某不该走 B 村,属于绕路,不能算工伤。
【处理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上下班不一定非要走必经路线。张某出事在正常下班时间,该路线是回家可选择的通行道路,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去办别的私事,应当认定属于上下班合理路线,维持工亡认定。
【法律分析】
很多人以为上下班工伤,就必须走最短必经道路,这是错误认知。 法律看重两点:第一,出门目的就是上下班;第二,绕行不能太离谱,不能是为了吃喝玩乐、办私事。 正常为了通行方便换路线,即便绕一点点,遭遇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但如果特意绕道办私事,发生事故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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