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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630  2014/7/23

  王某顺,男,湖北省宣恩县农民,2011年7月23日经人介绍到鹤峰县国宝矿业有限公司从事矿井钻眼扶钎工作。当月29日上午7点,王某顺和工友陈某等三人进入国宝矿业有限公司红莲池矿区作业面作业,8点左右巷道顶板突然滑落,约2吨重巨石从天而降,王某顺躲闪不及,双腿受伤。事后,王某顺被工友背出矿井外,项目部负责人迅速将王某顺送往鹤峰县中心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当日晚再次转院到湖北民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髌骨开放性骨折;2、左腓骨骨折;3、左足舟骨骨折;4、左胫骨平台骨折;5、右内踝骨折。

2011年10月18日,王某顺向鹤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王某顺未与国宝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否认和他存在劳动关系,致鹤峰县人社局无法受理。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鹤峰县人社局告知王某顺可先通过劳动仲裁确定与国宝矿业的劳动关系后,再行工伤认定申请。

2012年11月12日,鹤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处务工,公司安排从事矿井钻眼扶钎工作,并在工作时受伤,因此,申请人关于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最后裁决“王某顺与鹤峰县国宝矿业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国宝矿业有限公司收到裁决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书生效。

不久,王某顺凭鹤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的劳动关系”再次申请工伤认定,鹤峰县人社局依法受理。鹤峰县人社局调查后认为王某顺受伤经过和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王某顺所受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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