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受伤获得工伤赔偿金,离婚时这笔钱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近日,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4月,小李在某木业公司上班时,不慎被树木压伤左腿,经鉴定为10级伤残。后来,木业公司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赔偿小李3.8万元。6月初,小李与妻子小林因感情不和离婚。小林认为,丈夫的工伤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分,并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因工伤而获得工伤赔偿金,是小李身体受到伤害的专项赔偿金,他人无权截留、分享,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林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