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与单位签了协商协议,之后还能不能再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韦某自2018年3月13日进入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公司处担任品质管理员一职至今。2018年5月4日,韦某在车间检查调整椅子平衡,韦某的脚被轮子卡住,椅子翻倒压伤韦某的右腿,受伤后,韦某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到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
2018年9月27日,认定韦某受伤属于工伤。2018年12月21日,认定韦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
入职工作至今,公司未与韦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韦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分两笔银行转账,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是5955元。事发后,公司与韦某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韦某5000元补偿后,不再向韦某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仲裁裁决】
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向韦某支付了60000元作为赔偿金。
【争议焦点】
韦某已经和公司签了一份关于工伤的协商协议,他还能不能再向劳动局提起仲裁。
【律师解析】
关于协议有没有效力,还要看协议本身的内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欺诈或者胁迫的成分,本案中韦某是十级工伤,月平均工资为5955元,按照韦某的工资计算十级伤残赔偿,韦某至少能够获得六至七万元的工伤赔偿,而公司给韦某提供的协商协议只有5000元,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韦某是可以就其十级伤残继续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得合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