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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裁员?裁员如何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379  2021/7/22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让不少公司都进入了资金紧张,经营困难的境地,一些公司为了缩减开支,想在疫情期间进行裁员。那么,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裁员?裁员的话要如何赔偿?下面就和佛山万林律师所一起了解下。

  1. 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单位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裁员,如果不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则需要赔偿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但如果公司出现由于疫情导致《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单位则可以解除合同,需要赔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企业需要证明这种影响已经导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可裁员。

    公司在裁员时要注意:1.员工在隔离期、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内不得裁员;2.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内的情况不得裁员。

    二、疫情期间公司降薪合法吗?

    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适度降薪是有法可依的,法律并未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调岗降薪做出过多限制性规定,只要求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值得提出的是,用人单位做出调整之后,劳动者默示、实际履行的也视为协商一致。

    三、裁员的话要如何赔偿?

    如果符合疫情期间公司辞退员工的情况,那么公司可以依法辞退员工。但要注意,如果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给予辞退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单位变相裁员如何维权?

    疫情期间很多公司想辞退员工,但又不想赔偿,就采用调岗、无薪长假或调休、降薪、减少福利、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等手段为难员工,迫使员工自己辞职,员工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搜集单位为难员工的各种证据,比如通知、通告、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如果员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单位迫使劳动者辞职,单位则需要赔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法律法规引用

  1.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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