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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676  2016/9/26
   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雇主承担相应责任后向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双方就保险合同性质、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免除等方面问题产生争议。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夜班途中遭遇车祸 两名员工一死一伤
        云南籍的邵某和杨某,于2012年7月入职恩平市某染整公司(以下简称染整公司),岗位为开幅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某日,去公司上夜班的二人步行至X558线某段,经人行横道斑马线过马路时,被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在地,二人受伤。邵某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经救治回家休养。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和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2013年12月,邵某和杨某二人被认定为工伤,杨某为八级伤残。2014年8月,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同年10月,恩平市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染整公司一次性支付邵某工亡补偿金5.6万元给其亲属、一次性支付杨某工伤补偿金9万元。染整公司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后,因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而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拒绝赔偿,染整公司于2015年9月诉至法院。

        遇车祸不在承保范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染整公司认为,邵某和杨某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亦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商业性质的财产保险合同,邵某和杨某遭遇交通事故虽构成工伤,但二人发生交通事故因没有特别约定,不属于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从事开幅工工作而导致受伤。此外,申请理赔需提供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根据仲裁裁决书显示,二人与染整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已就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及特别约定作了详细说明,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本案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雇员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围。保险公司将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保险标的,是对保险合同的片面理解。第二,本案属于雇主责任保险范围。我国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时间,雇主要对雇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且邵某和杨某非因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应属于雇主责任保险范围。第三,未提供劳动合同不必然导致雇主保险责任的免除。提供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由染整公司证实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亡的保险事故。之前的仲裁裁决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已经证明邵某和杨某与染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二人不在投保的雇员范围,应承担雇主责任险理赔责任。第四,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理据不足。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本案不属于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也无明确告知保险责任不包括雇员上班途中受到人身损害,也无明确约定每天的被保险时间,主张免责理据不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报险限额内对染整公司已履行的雇主责任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因不服恩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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