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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理赔 ,职业类别不符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207  2016/9/3
    2016年8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限制被保险人职业类型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却称“司机”不赔

   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向黄某发放了保险卡册一本,该卡册的首页背面载有保险合同的生效流程,投保人须按照网站上的网页设置步骤激活保险卡,填写投保信息,获得确认保单号。其中卡册的“注意事项”用黑体加粗列明“第七条投保对象:仅限1-4类职业(可通过“点击下载”查询)”。保险期间,黄某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后去世。黄某继承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回答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称:“被保人平时主要工作是开农用后推车(拖拉机)拉沙子、石头、砖等建筑材料,从事这个工作有将近一年时间”。后,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被保险人黄某从事的职业类别为司机,属于合同约定的拒保范畴,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黄某继承人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据不足,应予赔偿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保险公司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保险公司已经通过网站的程序设置对投保人进行了说明,但对投保对象的职业限制则未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需要投保人通过网络下载《团险职业分类表》查看才得知。对于上述条款,该保险公司未采取区别于一般条款的明确提示形式将职业限制类型一一列明,并且对该条款的了解还需依赖于投保人的主观谨慎态度,因此该保险公司对于上述限制责任条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其次,黄某生前户口类型为农业户口,其在保单上所填写的职业类别“农夫”与该户口类型相符;且农夫从事的工作类型具有多样性,不能仅以黄某在事故放生时近期驾驶农用拖拉机拉货赚取报酬来判定其职业为司机,故保险公司主张黄某职业为司机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金。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谓《团险职业分类表》由于限制了其赔付对象的范围,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由于该保险公司对投保对象的职业限制则未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需要投保人通过网络下载查看才得知,表明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故本案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来源: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吴玉婷 、罗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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