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一家酒店工作。一天,刘某发生工伤。刘某在职期间,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险。事发后,刘某已领取10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之后,刘某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12万余元。
【点评】
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系商业行为,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责任主任系商业保险机构。
工伤赔偿系法定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系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
从法律关系特征、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确认依据等方面来看,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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