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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49  2016/1/20
                                                 起诉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起诉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1)劳动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非劳动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分两种情况:
(1)劳动案件,应当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非劳动案件,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为共同当事人,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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