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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证据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案例】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156  2016/9/23
    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那应如何处理?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16年1月6日入职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工资5000元每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买社保。
   2016年2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因没有劳动关系证据,需先仲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朱某持有的证据:车间里的拍照、银行流水帐、病历材料

仲裁裁决
    确定双方自2016年1月6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确定双方自2016年1月6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法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的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台账。原告虽然提交了花名册、劳动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入职声明书、新进员工入职守则、员工身份证,但该些证据无法一一对应,不能互相印证其完整性,同时,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全部员工都是通过开户许可证复中件上的帐号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工资,但原告仅提交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016年1-4月工资表复印件,无法佐证原告该主张,因此,原告未能提交法定的工资台帐佐证是通过其主张的帐户向全体员工发放工资、且未向被告支付过工资,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提交的照片,原告确认是其车间,却无法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能进入其车间并进行拍照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根据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其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等均与原告相符,因此,本院确认被告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16年1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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