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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46  2014/7/24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但全部由厂方拿走,劳动者本人没有保留一份,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什么证据材料都没有,那搜集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呢?
 
    接下来我们用一些文字,主要罗列一下,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如果去收集证据,如果收集对自己更有利的证据:
1、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到社保局网站查询、到社保局去打印)
 
2、住院登记卡、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是否有单位名称或者老板签名
 
3、工作证、工作服、上班卡、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没有原件,可复印或拍照。
 
4、工友的证人证言。要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打官司时需出庭作证且要证明证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录音、录像、照片。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6、意外险的理赔清单,很多公司为工人买了意外险,受工伤后,公司到保险公司报销了医疗费,打印理赔清单,理赔清单上有公司的名称.
 
7、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没有原件,可复印或拍照。
 
8、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代表公司签收的快递单、送货单、罚款单、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务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9、网络信息、电子邮件QQ、微信、手机短信等:包括公司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微信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这些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需要证明QQ、微信、手机的主人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116条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1、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没有原件,可复印或拍照。
 
12、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没有原件,可复印或拍照。
 
13、120医疗救护处置表(发生事故后是否是120送至医院)
 
14、暂住证(是不是住址上写的是厂里的宿舍地址)
 
15、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有注明公司名称
 
16、与公司旅游、聚餐的合影照片
 
17、与公司发生争执的报警材料
 
18、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确实不能提供各种有利的证据的,可以尝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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