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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竟然“被股东”?请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2870  2021/9/23

丢失身份证后竟然“摇身一变”,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100%股份,更可怕的是,丢失者的纳税信用等级评级居然成为了D级别!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裁定解除对登记在被冒名申请人张先生名下股权的查封冻结,帮助其恢复信用等级评级。

 

201412月,张先生的身份证不慎丢失。丢失的身份证不知为何辗转到了天津,并在201511月被他人冒用,张先生“被”成为天津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

 

20195月,张先生在办理纳税事务时被告知,由于其名下的天津某商贸公司已被吊销,且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无法办理任何税务等工商业务。充满迷惑的张先生经过查询,才发现了上述被冒名登记的事实。

 

于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开始维权。

 

20197月,张先生向天津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工商局于20151124日核准工商变更所涉文件,包括《股东决定书》《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无效。20207月,天津某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裁判文书生效后,张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

 

202012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就20151124日天津某商贸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事作出《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生效后,张先生立即提出变更股权登记信息,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张先生,由于该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纠正工商信息。

 

原来,上海宝山法院于202012月立案受理申请保全人深圳某股权投资基金与被保全人张先生、苏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先生、苏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余万元。案件移送执行后,上海宝山法院向天津某法院发出委托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张先生持有的该商贸公司额度为30%的股权。

 

张先生认为,由于法院的查封,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工商信息修正,故于20214月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上海宝山法院解除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该商贸公司的股权冻结。

 

上海宝山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理后认为一般情况下,股权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进行判断。本案中,法院对张先生持有的天津某商贸公司30%额度的股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时,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张先生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具有100%的股权,故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但是,根据天津某法院作出的确认工商局于20151124日核准工商变更所涉文件无效的生效判决以及天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异议人张先生对被冒名登记为天津某商贸公司的股东没有过错,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登记在异议人张先生名下的天津某商贸公司股权的查封冻结。该裁定于20215月生效。

 

虽然身份证丢失可以进行报失并补办,看似影响不大,但是如果被他人捡到后用于如本案情形的其他用途,容易对自身产生不利后果。因此,该案承办法官须桃根提醒大家,身份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确实不慎丢失,应当立即进行报失补办并妥善保存好报失凭证。另外,平时大家办理事务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也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尽可能避免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的事情发生。

 

案件来源:(2021)沪0113执异106

作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胡明冬

案件审判法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须桃根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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