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

一站式民生法律综合服务平台

   让人人请得起好律师
留言咨询
免费咨询

全国免费咨询 400-6068-216

手机(微信同号)13380542856
网络接单的维修师傅上门途中受伤,可以要求平台赔钱吗?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284  2025/3/18

维修师傅网上接单后,在前往客户家的路上受伤,派单平台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叶某在A公司经营的A维修APP上注册为维保工程师,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师合作协议》和《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为叶某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代为收取客户支付的家庭维保服务费用,叶某同意按用户支付的家庭维保服务费用总额的35%-55%向A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

2022年6月,叶某接到一个维修空调的订单后,带着自行购买的工具,骑电动车前往维修,路上因下雨路滑摔倒受伤,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3万余元。叶某后续治疗费用仍需1.5万元。

由于A公司有为叶某购买商业团体险,因此叶某获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1.9万余元。但叶某主张其与A公司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其余损失应由A公司赔偿,故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中,叶某系因自身骑行电动车滑倒受伤,无证据证明A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直接侵权行为。叶某主张其与A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故在前往工作途中受伤应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要求A公司基于劳务合同关系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或劳务关系。庭审中,叶某称其没有仔细阅读协议文本,不清楚协议内容。对此,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A公司在《合作协议》中以加黑加粗字体的形式告知并提示叶某相关权利义务,叶某自行选择忽视,是叶某对自身权利的疏忽,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再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来看,虽然叶某系通过A公司运营的APP接单提供空调维修服务,但其工作时间、接单选择以及维修工具等均由其自行掌控,报酬并非来源于A公司的直接支付,而是按照约定自行从客户支付的服务费中提取其应得部分。

尽管叶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接受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基于合作平台的运营需要,且十分松散,并非劳动法意义上或劳务合同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叶某与A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A公司对叶某因工作受伤不承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责任。综上,法院驳回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今,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大量劳动者依托平台接单,向客户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复杂多样,涵盖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以及居间关系等多种类型。

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互联网用工的案件时,需全面、细致地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同时充分考虑互联网用工模式的独特属性,以此来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该劳务并支付相应对价所形成的对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判断劳务关系是否成立时,重点需审查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虽然这种控制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特定的人身隶属关系,但提供劳务方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接受劳务方的支配,需要遵循接受劳务方的安排与指挥,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在本案中,叶某通过A公司运营的平台接单,但其工作时间、接单选择以及所使用的维修工具均由其自主决定,其报酬来源于交易完成后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平台公司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基于平台运营管理的客观需求,并非是对劳务提供方的实质性控制。

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劳动者在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务必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其中可能蕴含的风险,经过审慎理性的思考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协议,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声明:本文来源宝安区法院、深圳中院,在此致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QQ咨询

QQ在线咨询

微信

扫一扫关注
微信咨询

qr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