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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如何最大保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31  2021/7/23

2002年10月1日,李某参加由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组织的赴华西、苏州、上海二日三夜游的旅游。当日,双方对旅游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行程安排及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并签订旅游合同,向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交纳了旅游服务费用468元(内含每人80000元的责任保险)。


10月4日晚,从上海返回濮阳。次日7点30分旅游车辆行至山东省定陶县仿山乡时,导游张**安排游客下车去厕所时,旅游车辆在公路边违规停靠,导游未给游客的安全管理上指导,致使李某下车后在等待上车时被旅游车辆后方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李某当即昏迷,随后李某被送至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抢救,之后李某又随即转至濮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濮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骨骨折;(2)左额部皮肤挫伤;(3)头皮血肿、头颅外伤综合症。濮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于10月11日给李某做了左骨骨折的植骨、移骨手术。10月29日,李某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


2003年8月18日,李某在禹州市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李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是郑州站旅行社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003年3月28日,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被注销。


法院认为



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在旅游过程中车辆停靠违规,疏于安全管理,未能保证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此,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是郑州站旅行社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现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已被注销,故郑州站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结:


此案例中李某与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李某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疏于安全管理,未能保证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李某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造成的,李某亦可以侵权为由向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主张权利。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债权,一般不产生精神损害问题;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身权、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等权利。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的情形。具体来讲,发生责任竞合的原因大致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同时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即是所谓“侵权性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以后,非法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即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


承认责任竞合,就应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就请求权问题作出选择。为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究竟是选择违约责任,还是选择侵权责任,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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