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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林案例】加盟被骗如何处理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481  2021/7/21

现在各行各业都有加盟的模式,那加盟的模式是真实的吗?如果被骗了,如何追回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陈某通过某公司投放的网络广告宣传,基于对“××传承"品牌商标的信 赖,于2019911日与某公司协商加盟“××传承”经营粤式 糖水店事宜。双方于同年917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授权陈某经营使用涉案品牌标识、专有技术及管理模式从事餐 饮经营项目,期限为三年,陈某向某公司支付专有技术学费、资料 费、培训费、宣传费、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共计78000元,品牌合 作保证金10000元、每年另支付品牌管理费5000元等。合同签订 后,陈某依约支付了上述费用,并根据某公司提供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购进某公司指定的设备、物料、原材料,支付了培训费等。 涉案店铺自2019年10月23日至12月5日进行经营。店铺开业后,陈某被江门市××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函告涉案项目 标识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陈某面临有被起诉风险,被迫拆除相关项目标识,下架相关设备。经查,涉案项目标识已经被江门市××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了商标。另外,某公司与陈某签订合同时一直 隐瞒其不拥有两个直营店及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事实。陈某与被 告协商退还相关款项,被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陈某于2019年 12月16日向某公司函告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书》。陈某认为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亦非涉案标识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陈某使用涉案标识经营 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某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原告诉求】

1、确认原、某公司双方于2019 年9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经于20191217日解除;

2、某公司向陈某退还加盟费78000元、品牌保证金10000元、 品牌管理费5000元、设备物料费21310元、原材料24838元、培 训费800元、带店老师费用1250元,共计141198元;

3.某公司向 陈某赔偿店铺租赁押金26000元、首期租金13000元、入场费 20000元、空调风机费2000元、装修损失48278元、店铺租赁水 电费22105元、员工房租水电费10126元、员工工资15900元, 共计157409元。


【被告答辩】

某公司××传承公司辩称,本案属于技术培训合作的合作合同 纠纷;某公司不确认合作协议书已经解除,涉案合作协议书持续有 效;某公司收取的合作费用包括品牌保证金、品牌管理费、设备物 料费、原材料费、培训费、带店老师费等费用,已经在合同中正 常履行,所以就不作退还;根据原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第 一条的第三点,陈某履行涉案合作协议所产生的店铺租赁押金等 系列费用是应该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 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 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与广州×× 传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看,被吿为陈某提供“×× 传承”知识产权、培训、选址指导、装潢指导、品牌宣传、运营 指导、供货等服务,陈某需要向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合作款项,并有 权在支付款项后使用“××传承”商业标识,陈某还负有协助维 护广州××传承公司相关品牌知识产权的义务,必须按照某公司指 定材质及设计风格、文字制作店面招牌,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 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 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故双 方当事人的约定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合作协议书》性质上 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 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 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上述条款是根据特许经营 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特殊性所作的明确、具体规定,目的在于平 衡资源、地位不对等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陈某签订、履行特许经 营合同过程中如实披露某公司不享有“××传承”注册商标及与案 外人存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等重要信息,导致陈某未知悉与该 项目有关的全面、完整的信息情况下加入了某公司的经营体系,现 陈某因受到侵权瞥告而无法继续使用“××传承”品牌标识,其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 院予以支持。陈某主张涉案协议书于20191217日解除,原 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明确通知某公司于该日合同解除,亦无提交证 据证实双方为此达成合意,陈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陈某要求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 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陈某已经实际开店经营,同时考虑到原 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及涉案品牌经营状况 便贸然签约,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及履约情 况,酌情认定某公司应赔偿损失情况,具体认定如下:

1.陈某主张某公司返还合同加盟费78000元、品牌合作保证金 10000元,品牌管理费5000元、设备物料费21310元、原材料费 用24838元、培训费800元、带店老师费用1250元的问题。

本案涉案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陈某实际经营期间 只有一个多月,实际使用某公司的经营资源较短,本院考虑到某公司 为陈某提供了协助选址、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陈某已经对此 另行支付对价;结合陈某已经实际使用设备物料及原材料进行经 营,参与培训,且陈某陈述经营剩余的物料、原材料已经自行处 理及在拆除涉案品牌标识后另行经营的事实,本院确认某公司应退 还陈某的费用包括:合同加盟费78000元、品牌合作保证金10000 元,品牌管理费5000元;陈某另行主张某公司返还的设备物料费 21310元、原材料24838元、培训费800元、带店老师费用1250 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陈某主张某公司向其赔偿店铺租赁押金26000元、首期 租金13000元、入场费20000元、空调风机费2000元、装修损失 48278元、店铺租赁水电费22105元、员工房租水电费10126元、 员工工资15900元的问题。

关于店铺租赁押金26000元,根据陈某提交的租赁合同,房 租押金在租赁期限内将无息返还,无证据证明承租方有没收房租 押金的事实,陈某主张其某公司赔偿押金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首期租金13000元、入场费20000元、空调 风机费2000元、店铺租赁水电费22105元、员工房租水电费10126 元、员工工资15900元的问题,根据陈某陈述其实际经营至2019 125日,后停止经营涉案品牌的事实,陈某上述费用属于其 经营成本,陈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装修损失48278元,本案中,陈某经营涉案品牌的 装修是根据某公司的装修方案进行,即使涉案店铺另行经营其他品 牌,陈某也需拆除涉案品牌标识才能继续经营,基于举证期限内, 陈某未提交原店铺装修报价单的相关情况,以及另行经营需拆除 相关某公司的品牌标识进行相关更换,保留店铺装修部分的相关情 况的证据,故本院对该部分装修损失酌定为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 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陈某陈某与某公司广州××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9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

二、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公司广州××传承餐饮管 理有限公司返还陈某陈某合同加盟费78000元、品牌合作保证 金10000元,品牌管理费5000元;

三、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公司广州××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陈某陈某店铺装修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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